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