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条有效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招标人也不得要求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分包。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部分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