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的招标方式招标;

(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

(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