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章 招标、投标第二十三条有效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拟选定的投标人的数量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违反已设置的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