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镇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擅自占用城镇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镇道路功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镇道路摆设摊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堆放各种材料、杂物。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