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