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土地登记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简称土地权利)依法进行权属审查确认、登记造册、颁发证书。本条例所称的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权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