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贪污、侵占、克扣、挪用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交回转化经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