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