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检查证件。对不出示合法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