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