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报备文件制定机关对应当纠正的规范性文件不纠正的,由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报备文件或者报备文件的部分内容。常务委员会的撤销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