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第四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跟踪检查报告以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整改情况报告和决议执行情况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