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跟踪检查报告以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整改情况报告和决议执行情况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