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