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决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归纳整理,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署后,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