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小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