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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
第二条
已废止
本规定所称小煤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定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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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