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第十条已废止办矿单位及小煤矿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必需的资金投入。小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