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项目开发利用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其正常生产运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