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的离任审计。 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审计机关或者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