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十七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的单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