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