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