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向被拆迁人代收、代扣各种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