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更新造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当更新造林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建窑,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