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权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