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权流转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林地承包到户的,林权流转的全部收益归承包户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收益归集体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