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登记、林权流转、林权争议处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