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晋宁、嵩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滇池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