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六章 三级保护区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作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废渣,回填复垦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