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作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废渣,回填复垦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