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章 综合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滇池保护范围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河道或者河段的疏浚、绿化、美化,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