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

河道或者河段的疏浚、绿化、美化,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