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