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从业人员法定休息权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