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指位明确、导向无误,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