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自治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慈善信息网络系统,公布并定期更新下列内容:
(一)需要救助的群体分类及数量;
(二)需要救助的方式;
(三)已经救助的基本情况;
(四)与救助群体对应的捐赠人名录,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五)需要实施的慈善项目;
(六)其他慈善信息。
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采集本行政区域的求助、救助和捐赠信息,报自治区民政部门统一发布,各类慈善组织应当将本组织掌握的求助、救助和捐赠信息报批准其成立的民政部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民政部门提供求助、救助和捐赠信息。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