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水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即时制止违法行为,保护现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前款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