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有效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限超载装载货物;(二)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三)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四)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