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违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