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稽查站,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采取流动检查方式进行查处。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