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设立义务教育扶助资金,专项用于经济特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具体管理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