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未履行应有责任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