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招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