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必须使其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