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审计机关接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