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一)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二)对鉴定材料管理不善,致使其毁损、灭失无法鉴定的;(三)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受到损失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