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一)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二)对鉴定材料管理不善,致使其毁损、灭失无法鉴定的;

(三)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受到损失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