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封育区内进行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