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第四十条有效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