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下列处理:

(一)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二)给予通报批评;

(三)撤销其决议、决定或者命令;

(四)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撤销职务;

(六)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应当于交办之日起30日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