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下列处理:(一)责成作出书面检查;(二)给予通报批评;(三)撤销其决议、决定或者命令;(四)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撤销职务;(六)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应当于交办之日起30日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