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报主任会议通过后,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结束后,专门委员会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报主任会议同意后,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