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报主任会议通过后,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结束后,专门委员会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报主任会议同意后,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