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方史志是指各级各类志书、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