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承担地方史志编纂任务的部门和行业组织,可以根据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对其管理单位的地方史志编写工作进行督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